民法典1183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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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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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9 01:29
民法典1183条原文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是对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这种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了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如果这种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指的是与自然人有着特殊情感联系或纪念意义的物品,如亲人遗物、结婚戒指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不仅是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安抚,也是对其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它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精神权益的高度重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综上所述:
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了自然人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或特定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