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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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0:47
刑事案件中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嫌疑人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取保候审,另外,嫌疑人是孕妇,需要哺乳婴儿等特殊情况,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一、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取保候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九十二条人民*、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总的来说,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所有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类似于犯罪情节较轻,但嫌疑人以自残或自伤等方法逃避侦查的,就不会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