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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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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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7 13:35
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特定规则进行。第十三条指出,市机关局依据单位职能、机构配置和人员编制,按标准分配办公面积,使用单位需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超出标准或已出租、借出的办公用房需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四条强调,新建办公用房必须遵循“建新交旧”原则,调整机构或人员的单位需重新核定面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原办公用房。已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其办公用房也需按时交回,不得私自处理。
对于不足的办公面积,第十六条说明,市机关局会根据需求从存量中调剂,如无法则需市*研究解决方案。第十七条规定,办公用房处置需按财政部相关办法报批,禁止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强调,未达到标准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办公用房,将被收回。已出租的,使用单位需报告市机关局,合同到期后,由机关局根据使用情况处置,部分闲置可公开招投标出租。
第十九条针对非财政拨款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行为,要求清退,特殊情况需经市机关局批准并缴纳租金。闲置房屋则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合同到期时,有特定的收回和处置规定。
最后,第二十一条明确,办公用房处置收益需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开招标和拍卖是闲置办公用房交易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