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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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12
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9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否继续担任党内职务?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亲 您好这个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几种违纪行为怎么合并处理,标准是什么亲 您好《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可见,党纪政务处分中对于合并处理的规则是有区别的。相同之处在于,某些情况下都适用吸收原则,即同一党员干部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行为,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的,就直接将已是最重处分的开除党籍、开除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此外,政务处分中只要两个处分种类不同,就也要适用吸收原则。不同之处则在于,党纪上如果数种违纪行为没有任何一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要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所以案例中的张某在两个处分都是党内警告的情况下要在警告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政务上如果数种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相同,虽然不加重一档处分,但处分期却有变化,以上述案例为例,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本应是十二个月,但合并处理时却要考虑两个记过处分的因素,在确定处分期时要按照“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的规定,即在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确定王某的处分期,所以A县监委最终决定其处分期是十六个月。其实,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合并处理,都是适用吸收原则与*加重原则的,但政务处分适用吸收原则的范围更广。同时,在*加重原则的适用方式上有所区别,党纪上需在最重的处分之上再加重一档,而政务上由于有明确的处分期概念,所以处分本身并不升档,但处分期的确定上则也是按照*加重原则来确定的,此时处分期的确定与刑法中数罪并罚时的*加重更加类似。公车私用,参加宴请,违规占用周转房,虚报值班费,会怎么处理合适亲 您好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公车私用属违反干部廉洁自律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否出事故,都必须严肃查处。在处理公车私用行为时,充分考虑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响来定性,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车私用一经查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问责处理或其它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公车私用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单位,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对车辆的管理,因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