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2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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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5:54
在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的批判中,有人更为激进地认为,实证主义除了为经济学发展了一套更为完善、圆滑的自我辩护的技巧之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步。很显然,对经济学研究中实证方法寡占地位的不满和质疑,必然导致对规范方法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并重新给予规范经济学应有的地位——强调实证科学的重要性,决不等于贬低规范方法的重要性。
奥地利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耶克对“唯科学主义”的经济学排斥规范方法就相当不以为然,他认为经济学的规范化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法兰克福学派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更是明确地指出,对实证性和规范性进行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的,不过将经验事实与伦理道德完全隔离开来的做法却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规范方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杀的。马克斯·韦伯对此也说“发展对*经济状况进行可靠测量的价值判断是我们学科目前的目标,而且这也是我们的学科最初的和惟一的目标。”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质疑显示,规范经济学不一定非得完全符合自然科学的实证模式,而且,要彻底澄清对全社会发挥作用的那些价值判断也是不可能的。规范性的规律只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并且始终处在完善过程之中“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好的或不好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但是永远不能被说成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对经验现象的观察结果,而是对行为规范所进行的倡导。”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将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规范性决不是一个低劣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