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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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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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23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