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有哪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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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2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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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7:16
法律主观: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唯一一种免责情形。它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 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 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或社会行为,如*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也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 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 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尽管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 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 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客观: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