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30 01: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18:4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当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同时会对案件造成一定的影响时,我们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回避措施的,法院也需要在接收到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也需要在三天内做出决定并且通知到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