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属于什么地方政府所属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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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3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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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4 19:30
1.宪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2.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相关条文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条文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