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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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2:35
一、案件梳理 武汉交警 通报,6月15日1时31分,驾驶员王某强(男,26岁)驾驶鄂A60ZQ1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沿江岸区沿江大道南向北行驶至三阳路路口时,先后撞向在其前方停候及对向行驶的5辆小轿车,造成其中两车起火燃烧,致车上1男一女两*死亡、1人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其它车上共有3人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警方第一时间派交警、巡警、消防人员到达现场,送救伤员,处置起火车辆,并控制肇事司机王某强。经对王某强抽血检测,其已涉嫌 醉酒驾驶 。 目前,江岸警方以涉嫌 危险驾驶罪 和 交通肇事罪 对王某强依法 刑事拘留 汉口沿江大道三阳路口发生惨烈一幕:一辆轿车 追尾 一辆的士后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四辆轿车连环相撞,其中两辆轿车起火燃烧,两人不幸身亡,四人受伤。 武汉晚报记者赶到现场看到,沿江大道三阳路段全部封闭,十几名消防官兵正在对路口处两辆燃烧的轿车灭火。记者注意到,另外有四辆轿车不同程度的受损,分别停在路中,马路上散落着大量的汽车部件碎片。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 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4、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