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扰民标准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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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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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23:03
夜间扰民是晚上22点至次日6点。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所处的地方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解决;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二、噪音扰民的构成要件如下:
1、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
2、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
总之,噪音扰民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并且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即使达到噪音标准也不算噪音。在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