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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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9 13:4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您上班的单位入职未满一个月,后来提前提出辞职,单位却要求扣两套工作服的费用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借用购买工作服名义收取费用的,这本来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更何况,双方之间并未提前约定过承担衣服的费用金额。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要求解决。维权期间,注意保留与单位用工和单位收取该费用的相关证据。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