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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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34
商业仲裁一裁定局,双方谁对裁决结果不满的都不能再向*起诉。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