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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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0:38
我国需要实现由“监管”到“治理”思路的转变,并倡导“包容性治理”。具体而言:
1、差异化监管。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
2、适度监管。监管过度可能扼杀产业的创新动力。
3、柔性监管。促使监管对象能够自发地在竞争发展中注意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4、内生性治理。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鼓励更好的商业模式,实现监管的目的。
5、多元合作治理。除*管理,包括行业自律、企业自治、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
平台管理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平台责任制度,努力形成*、互联*息服务提供者、用户、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规则体系。
1、善于利用互联网最新技术治网,搭建智能化监控系统,减少人力成本;
2、善于利用社会化网络治网,引入多元合作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开放参与渠道,共同发挥网民、互联网企业、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的优势力量;
3、提倡互联网思维治网,*部门转变单向行政管理思路。
我国目前尚缺乏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尚未发布《网络安全战略》。应综合平衡各种需求和价值,遵循“比例原则”,避免安全问题泛化。
目前有“国家主导,统一立法”的欧盟模式和“倡导自律,分散立法”的美国模式。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我国应在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大数据合理运用数据划清边界。
我国至今还未推出相应的开放数据*,而与开放数据相关联的数据所有权界定、授权、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也都尚在讨论中。应当抓紧时间制定*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促进公私合作,促进大数据技术应用,保障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政务”,可以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互联网+民生服务”,可以助力实现智慧民生、信息惠民。除了工具层面、器物层面的“互联网+”,公共部门不妨借鉴互联网企业灵魂中的“用户思维”,注重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用户体验”,据此设计、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并“快速迭代”,持续优化。因此,从*层面,需要*鼓励公共部门率先垂范,推动应用创新,深挖服务潜力。
当前对于“互联网+”的概念、内涵、意义等各方面认识并不统一,需要多方面讨论论证。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智库支撑此类重大决策,有其局限性。民间智库,尤其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创办的民间智库与互联网行业实践紧密结合,有大量研究成果。“互联网+”时代应积极发挥此类民间智库的作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吸收此类智库的研究成果,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0:38
一、建议制定数据开放(Open data)立法及*,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