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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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5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4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好的,我知道了谢谢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请回答我上面的提问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