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抵扣本月怎么作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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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1:00
根据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进行作废。即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962号*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你可以和对方单位协商,将开错的*收回,按照上面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1:01
跨月的
*专用*
是不能作废的,只能
开具红字*
。县在
开票
系统中根据提示据实填写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再根据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