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金能自己交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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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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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1 06:17
领失业金期间不能继续缴存养老保险。
1. 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自愿中断就业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有医疗保险待遇,不得继续缴存养老保险。
2. 领取失业金期间,按灵活职业人员缴纳社保视为未失业,将停止发放失业金。
3. 找到工作后,可补缴失业金领取前的社保断缴月份,但补缴仅限单位,个人不可补缴,领取失业金期间亦不能补缴。
养老保险的缴纳规定:
1、缴纳主体:通常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缴纳;
2、缴纳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一定比例;
3、缴纳基数:一般以雇员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但有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
4、缴纳频率:多数地区规定按月缴纳,也有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情况;
5、补缴*: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多数地区提供补缴机会,但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
综上所述,非自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有医疗保险,但不能继续缴存养老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若缴纳社保则视为未失业,失业金将停发;重返工作后可补缴社保,但限单位操作,个人及领金期间均无法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