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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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5:09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少于0.5厘米。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1)、功能主要包括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
(2)、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
3、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5:10
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1)商品的立体形状;(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5:10
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例如:安全扣。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例如:电源插头、容器。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