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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个人需要交税吗,按什么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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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19:08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还是要交税的,需要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实行的是0起征点,20%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19: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从上太述政策规定来分析,单位的司机和食堂做饭人员和临时用工,在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没有给上保险的情况下,应该界定为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从法理角度来界定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则单位就承认了双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那么就必须给上保险。不然劳动仲裁时就败诉。

当然单位的司机和食堂做饭人员一般工资都比较低,如按税法规定每月超过800元后的部分需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所得也就更低了。实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而避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现假设某食堂工作人员单位每月给付2000元劳务报酬,那么可以由食堂工作人员在月度内多次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政策(详见财政部65号令),个人每次(日)营业额开具500元以下劳务发票的,属于未达起征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所以月2000元的劳务报酬,可以分五次(日)申请开票,每次开具400元,这样做,单位既能取得合法的票据,个人又可以节省交税支出,是个两全其美的方法。不足之处就是每月需要多次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

扩展资料: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19: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从上太述政策规定来分析,单位的司机和食堂做饭人员和临时用工,在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没有给上保险的情况下,应该界定为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从法理角度来界定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则单位就承认了双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那么就必须给上保险。不然劳动仲裁时就败诉。

当然单位的司机和食堂做饭人员一般工资都比较低,如按税法规定每月超过800元后的部分需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所得也就更低了。实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而避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现假设某食堂工作人员单位每月给付2000元劳务报酬,那么可以由食堂工作人员在月度内多次向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根据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政策(详见财政部65号令),个人每次(日)营业额开具500元以下劳务发票的,属于未达起征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所以月2000元的劳务报酬,可以分五次(日)申请开票,每次开具400元,这样做,单位既能取得合法的票据,个人又可以节省交税支出,是个两全其美的方法。不足之处就是每月需要多次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19:04

要报税,按工薪所得报税,如果每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只需将工资收入情况上报,税款采取零申报,不用缴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6 19:05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需要缴税的,毕竟劳务关系是存在的,按照劳动报酬收入缴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劳务报酬是没有起征点,所以没有扣除标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扩展资料

可以减免个税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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