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4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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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2:01
也许是人们越发的重视对孩子的探视了,可能也因为做父母的对孩子的疼爱更加重视有关系。很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非常重视对孩子的探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值得肯定和表扬的,毕竟父母对孩子的重视,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总是会遇到这样的困难,从而无法确保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一、探视权的真正含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源自百科定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一般来说,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自然也就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
但还要明白,我国设立探视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权、身份权,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所以,探视权,虽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但归根结底,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一些父母为了一己之私,对对方的探视权加以*甚至私自剥夺的行为,最终伤害的还是孩子的健康成长、伤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
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我国《婚姻法》中还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进行规定。
双方可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尽量协商解决,当然要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等为前提,而且要尽量照顾到双方的现实生活,也不宜过多。如果协议不成,*一般会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望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一般以早上一方到另一方处将子女接走,下午尽早将子女再送回去。当然,如果各种条件都允许的话,也可以周六早上接走,周日下午送回。具体要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准。
三、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能是子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或单位,而不能是子女。否则极有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不利的影响。当然,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事情有了基本的认知能力,其本人意见也很重要,其是否同意探视、如何探视,假如其不同意探视,也不应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兼顾父母双方的现实生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假如探视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自然应当予以终止。当然,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来说,父母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也应当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尽量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协商,有什么特殊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实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自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证自己探望权的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2:02
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确保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行使,在许多夫妻都是非常开明的,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与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2:02
首先在离婚协议上要表明关于孩子的抚养以及探视权利,同时另外一方不能干预他过来看望孩子,在看孩子前要经过抚养一方的同意,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2:03
我认为应该到*的公证处,夫妻双方立下法律规定。这样能确保探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