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5 17:3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2:01
研究生在入学之后,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习生涯中,与自己接触最多的,或许就是导师了。因此和导师的关系如何,对于研究生学习生涯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武汉理工大学的前研究生陶某在研究生入学之后由于与导师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最终因为精神压力过大而自杀。而负责带他的导师,也在他自杀之后被取消了招生资格。不过,在两年之后,陶某的家属发现学校恢复了这位导师的招生资格,这让他们感到无法接受,他们对学校的这番举措,产生了质疑。
这位导师对陶某做了什么?陶某的家属说,在读研期间,这位导师一直要求陶某做他不想做的事情。比如说在陶某的休息时间要求陶某干这干那,并且这些事情还都与学习无关。同时,他还要求陶某称呼自己为“父亲”,以展现自己高高在上的威严,陶某在被胁迫做了这些事情之后,患上了精神疾病,最终在精神压力过大的情况下选择用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在陶某自杀之后,这位导师也公开进行了道歉,并对陶某的家属进行赔偿。不仅如此,学校也及时撤掉了这位导师的招生资格。
这位导师我认为不应继续招生在我看来,陶某家属的诉求是合理的。在已经发生了悲剧的前提下,学校不应该再赋予这位导师重新招生的资格。一个学校里面可以当导师的人很多,为什么一定要任用一个有污点的人来当导师呢?而且如果他继续当导师,对于陶某的家属来说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因此学校在这件事情上需要进行更多的考虑。
好在,武汉理工大学表示,这份导师名单还没有最终确认,这位导致的招生资格,会被再次进行评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1:54
个人觉得从法律来说的话他是没有违反法律的但是比市场相关的价格贵这么多感觉有点宰客的味道不是不可以涨价只要在适合的范围我觉得还是可以的,这里做的就有点过分了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规定更好的管理市场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2:02
我觉得这很正常,因为这位硕士是自己跳楼自杀,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他的导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1:56
不可能因为一个人永远的封杀另外一个人,这种行为也是不正确的事情总会过去,该放下的就该放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2:02
不支持。这样的导师本质上性格还是没改变,继续做导师有可能会有下一个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