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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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1:13
法律分析:不能。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和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