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介绍一下密封遗嘱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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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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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4 23:37
「生预嘱」与「遗嘱」的区别
遗嘱(will)与生预嘱(living will)不同,遗嘱主要是交代遗物、遗产等物质项目,而且要等到立遗嘱人死后才会生效;至於生预嘱,则是交代自己愿意的医疗照顾,立嘱人在世时便已生效。台湾法律原本并无生预嘱观念,但在民国八十九年已立法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其中便针对立生预嘱有所规定。
依民法第1189条规定遗嘱有:
◎自书遗嘱
依民法第1190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更改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即有遗嘱之效力。
◎公证遗嘱
依民法第1191条规定公证遗嘱
1、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
2、在公证人前口数遗嘱意旨
3、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
4、写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
(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
5、在无公证人之地,得由法院书记官行之
◎密封遗嘱
依民法第1192条规定密封遗嘱
1、於遗嘱上签名后,将其密封,於封口处签名。
2、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向公证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
3、如非本人自写,要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於封面记明该遗嘱 提出 之年月日及遗嘱人所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同行签名。
◎代笔遗嘱
依民法第1194条规定代笔遗嘱
1、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
2、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人中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 认可
3、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按指印代之)
◎口授遗嘱
依民法第1195条规定遗嘱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者
1、笔记口授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ㄧ人, 将该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同行签名
2、录音口授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遗嘱之真正及见证人姓名,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现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同行签名。
遗嘱是否可以变更或撤回?
依民法第1219、1220、1221、1222条规定
1、遗嘱人可随时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
2、前后遗嘱相牴触时,以后遗嘱为主
3、遗嘱人之行为与仪主有相牴触时,其抵触部份之遗嘱是为撤回
4、遗嘱人故意破毁、涂销、货在遗嘱上记明废弃之意思者,遗嘱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