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三期”女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吗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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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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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3:10
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三期”女工劳动合同到期,但到期日应续延至“三期”完成时,也就是说,即使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在“三期”情形下仍是有效的。如果要续签,可等到“三期”完成后续签,并且一定是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9 03:09
不需要,自动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