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付款人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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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8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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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20:17
1、意思不同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票据责任不同: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扩展资料: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
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兑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付款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20:13
承兑相对于付款来说是汇票最终兑现过程中的先行程序,而当付款人承兑之后就是承兑人,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一般是付款人,如果承兑人承兑后拒绝付款,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银行是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所以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兑的情况下,没有承兑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20:15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20:10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1、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2、从最简单的关系来说,付款人到承兑人到收款人。一般来讲,付款人开出票据给承兑人(此时承兑人是收款人)。因为票据是可转让的,当承兑人(对于他后面的收款人来说也称前手)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首先是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但是在其转让了票据后,就成为受让人的前手因而也成为了票据债务人。其在票据关系中在处于后手的地位时,由于他是从其直接前手处受让票据的,与直接前手具有最紧密的关系,因此他应该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20:16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