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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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0:13
每日学一“典”</
探讨《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的新篇章</
第一百零五条</ 守护生命与健康,《民法典》赋予了新定义:当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面临威胁时,法律赋予特定组织和个人紧急施救的法定责任。这一条款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也引发了关于道德义务与法律规定界限的深入讨论。
律师解读</
在法理与伦理的交界处,不同声音各持己见:有人质疑是否有必要将救助义务法律化,以免侵犯个人自由;而另一派则认为这是社会进步,是对生命尊严的有力保障。《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虽未将一般公民普遍纳入,但明确了法定救助义务的特定主体,如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救援义务、医师的紧急救治责任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商法》、《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各类人员在特定情境下的抢救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对他人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监护人、夫妻等特殊关系也需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民法典》区分了自愿救助与法定救助,前者出于自愿,后者则是法定职责,强调了法定救助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自愿救援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法定救助义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容忽视。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在紧急情况下,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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