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融办施亮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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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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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1 18:53
一共判决由几点。
1、被告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105、11元、利息1809、78元。
2、被告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所欠本金114105、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60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施亮负担3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