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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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4 15:55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局限于商法近代以来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局限于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的域属性,已经干扰了该制度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向法人制度初创期寻求理论支持。在古罗马法中,家庭是重要的法律主体,但通过研究古罗马家庭财产制度的特点及演化过程会发现,古罗马家庭中家长权的专横、家庭作为个人所有权获取的中介、个人主义对家庭的解构等等方面妨碍了团体人格的生成,这也为早期团体人格的生成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并成为后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古老渊源。 学界往往有这样明示或默示的共识:法人制度之肇始可追溯到古罗马法时代,但作为法人制度之反面——主要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是以近代英美公司法为渊源的。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服务于商事实践本无可厚非,但其制度渊源却也局限于近代商法之视野,令其制度设计自产自销,不免使人生疑:法人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已两千余年,当真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只探究制度之正面,问题的另一面令今人无证可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不加定语的法人们的人格被滥用之情形(这种情况纵然不如公司场合为常见,亦不如公司场合侵害债权人为剧烈,但也是存在的),是否也有足够的调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