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律师,我离职公司要求走签一份协定与保密协议。我可以不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6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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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8 13:37
必须给你补偿,不超过两年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8 13:39
朋友你好,如果要求签一份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你的工作的是可以签的,当然也可以选选择不签的,只要没有做出对他们公司有损害的事情的,就没有问题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8 13:36
这属于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既然原先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那么现在你完全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再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职工、职员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