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重度残疾人一级底保在家居养护理费共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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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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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17:20
第五条 补助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度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拟定,报市*批准后实施。现阶段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具体如下:
临安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助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的调查、初审、资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盲,致残时间一年以上,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补助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度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拟定,报市*批准后实施。现阶段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护理补助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保障。每年由市残联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康复护理,改善其基本生活环境和生活状况;补助资金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计算范围。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由本人或家庭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后确定初步人选;
(二)初步人员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残联审核后确定发放对象,并颁发《临安市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护理补助证》。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两次,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补助对象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取消其补助资格,收回《临安市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护理补助证》,停止发放补助金。
(一)补助对象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补助对象已亡故的;
(三)补助对象经各种康复措施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规定残疾类别重度标准的;
(四)补助对象家庭未尽到护理责任的;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费的。
第十条 市财政、审计、残联和各乡镇(街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加强对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助工作,确保其护理补助费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