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抵投增值税计税依据换抵投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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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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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3:33
关于换抵投*计税依据,换抵投*和消费税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消费税在换抵投三类计算时按最高计税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2、而*计算时则按平均价格计算。
3、如果你的问题是同一批货物,用于跟对方交换物资。
4、比方说是需交消费税的化妆品一批,单价200元一套,市面上最高计税价格为300元,共计500套,换回对方价值100000元的原材料一批。
5、则计算消费税时,按每套300元计算共计应缴纳消费税300*500*30%=13500元。
6、应缴纳*200*500*17%=17000元。
7、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和对外投资,都是要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消费税的。
8、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应按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和消费税。
9、扩展资料: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11、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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