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2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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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8:22
本案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对默示意思表示的认定。一般而言,法律行为必须明示,但一些特定情形下默示也得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类,法定如容忍代理,约定如双方在订约时约定,如试用合同,若干日内不退出视为购买。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中,A公司邮寄订单,仅为要约,此时B公司必须做出承诺合同方得以成立。但此时B公司沉默。默示的意思表示解释仅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此时A与B有约定?没有。法定?法律一般在合同成立后的解释问题以及合同附随义务之中说,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考虑。哦,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中也有。但何曾在承诺的做出上允许默示?A认为根据过往交易,B都会同意,这次你沉默也是同意。但是,过往交易中,B公司以明示承诺的方式表示同意?何曾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即便可以根据交易习惯,A如何得出B沉默表示同意的结论?说白了交易习惯不过是类推解释。你想想,按A的逻辑。现实中的交易,你去买什么东西,你买个之后,你下次不买的默示不能构成承诺?显然荒谬。无承诺,合同必然不成立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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