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2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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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3 03:29
1、传销是一种古老的金字塔骗术,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异,出现了网络传销的概念。传销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传销的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变相传销活动则是以高利润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2、从法律的角度来讲,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目前,也有一些企业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身份认为这些人的传销活动是合法的。其实,有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经营上可以随心所欲,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
4、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传销和绑架还是有实质的区别,但两者都是违法的,希望大家能够避而远之,不要知法犯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3 03:27
1.最近有一起案件,传销者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刑。我很高兴,因为在这之前的传销案件中,除非除了人命,否则都是按照经济案件来处理的。这次是一个进步,对于打击传销有很大的帮助。但是高兴之余,我也有缺憾,我认为传销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绑架罪来定罪,而不是非法拘禁。
2.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客体要件 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 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 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 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总结:由此可见,传销对于人的控制属于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