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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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2 12:04
天津市居住证满一年之后办理签注手续即可。\x0d\x0a\x0d\x0a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x0d\x0a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x0d\x0a\x0d\x0a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x0d\x0a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并在居住证“居住地址”项目栏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