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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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9:22
【原文】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绝可笑者
【译文】官署发文通知事项的文件、公文只能用校正后改定的文本,因而有极为可笑的人和事。
(可笑的是各种公文传递,都是固定不变的原则。这个“原则”不能改变。因此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可笑之事。)
【此文出自】容斋随笔
【容斋随笔】《容斋随笔》是南宋著名的笔记体学术著作,是洪迈读书思考的精华积累,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涵盖文史作品、历史事实、典章制度、文献考证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也同样具有极高的文献成就。本文从书中考证内容、运用的考证方法以及辨伪、纠谬等方面论述《容斋随笔》文献成就。
【本文作者】洪迈
洪迈(1123~1202年),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字词解释】
行移 xíng yí
1. 旧时官署签发的通知事项的文件。
2、 签发公文。
3,定本:指校正后改定的本子。
【题主关注的原文】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绝可笑者。如文官批书印纸,虽宫、观、岳、庙,亦必云不曾请假;或已登科级,见官台省清要,必云不曾应举若试刑法。予在西掖时,汉州申显惠侯神,顷系宣抚司便宜加封昭应公,乞换给制书。礼、寺看详,谓不依元降指挥于一年限内自陈,欲符下汉州,告示本神知委。予白丞相别令勘当,乃得改命。
淳熙六年,予以大礼恩泽改奏一岁儿,吏部下饶州,必欲保官状内声说被奏人曾与不曾犯决笞,有无翦刺,及曾与不曾先经补官因罪犯停废,别行改奏;又令供与予系是何服属。父之于子而问何服属,一岁婴儿而问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
【译文】官署发文通知事项的文件、公文只能用统一校正后制定的文本,因而有极为可笑的事情出现。如文官批写印纸,即使是提举宫、观、岳、庙等事务的'闲散官员,也一定要说“不曾请假”;有些人已经科举登第、现任要职,却一定要说不曾应举及考试刑律。我在中书省任职时,汉州 (今四川广汉)申奏:本州的显惠侯神以前是由宣抚使司临时加封为昭应公,请求换成正式的制书。礼部和有关的寺卿审定,说显惠侯神未依照先颁布的诏令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陈述,因而准备给汉州下文书,告示本神知晓事情原委,我向宰相建议重新审核议定,才得以改下诏书正式加封。
宋孝宗淳熙六年,我因为朝廷大礼恩泽,改奏一岁的儿子为官,吏部却转交给饶州,要求在保官状内必须说明被奏人是否曾被判处过笞刑,有无削发黥面的处罚,以及当初是否在此前已经补官因罪被停职,后来又因为犯罪被免;吏部还要求被奏人说明与我是什么亲属关系。我们是亲父子而吏部却问我们是何种亲属关系,我的儿子是个一岁的幼婴而吏部却问他是否曾做官犯罪,岂不令人笑破了肚皮?
【学习感悟】本文讲述了南宋著名的笔记体学术著作《容斋随笔》的一则事情。
官署发文通知事项的文件、公文只能用校正后改定的文本,因而有极为可笑的人和可笑的事,让人啼笑皆非。文章中说;:“我的儿子是个一岁的幼婴而吏部却问他是否曾做官犯罪,岂不令人笑破了肚皮?”读完这篇散文,我们将能够对宋代的历史更加了解,那个朝代,洪迈老先生现身说法,曾经出现过这样可笑的事情。
可笑的是各种公文传递,都是固定不变的原则。这个“原则”不能改变。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可笑之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9:25
“可笑者”在这里指的是那些由于拘泥于固定格式和模板,而显得荒谬、不合情理、令人发笑的公文内容和表达方式。这些可笑之处反映了当时官府公文行文的僵化和刻板,也体现了作者对这种现象的讽刺和批评。
“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绝可笑者”这句话出自宋代文学家洪迈的《吏文可笑》。
原文
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绝可笑者。如文官批书印纸,虽宫、观、岳、庙,亦必云不曾请假;或已登科级,见官台省清要,必云不曾应举若试刑法。予在西掖时,汉州申显惠侯神顷系宣抚司便宜加封昭应公,乞换给制书。礼寺看详,谓不依元降指挥于一年限内自陈,欲符下汉州,告示本神知委。予白丞相别令勘当,乃得改命。
翻译
官府公文行移,只用定本,所以出现一些极为可笑的情况。比如文官印纸批书,即使是宫、观、岳、庙等闲职,也必定写上不曾请假;有的已经科举登第,现任台省清要官职,必定写着不曾应举和参加司法考试。我在中书省时,汉州申奏显惠侯神先前由宣抚司临时加封昭应公,请求换成正式的制书。太常寺审核研究,说没有依照原先的指示于一年期限内上陈其事,故不同意,准备给汉州下达符书,令其告示本神知晓事情原委。我建议丞相重新审核议定,才得以改变太常寺的决定而正式加封。
淳熙六年,予以大礼恩泽改奏一岁儿,吏部下饶州,必欲保官状内声说被奏人曾与不曾犯决笞,有无翦刺,及曾与不曾先经补官因罪犯停废,别行改奏;又令供与予系是何服属。父之于子,而问何服属,一岁婴儿,而问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