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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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17:26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法律文书送达时,即使当事人不签字,只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即可,并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是损害赔偿的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才会启动调解程序,如果对调解书一方不签字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终止调解。此时,如果交警部门出于平息争讼、稳定和谐的目的,委托家属做做肇事者思想工作,这只是一种工作方式方法。事实上,肇事者是否同意签字,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且家属是否接受委托也由其自主决定,家属完全可以拒绝委托,交警部门不存在强迫肇事者签字的目的,也无此必要。因此,交警部门让家属委托肇事者签字,并无什么不妥之处。1、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17:26
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经过肇事者的同意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