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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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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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04:06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在代理活动中,如果受托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予以实施,委托人与受托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被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合同,合同无效。相对人得知合同为无权代理时,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回应,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追认时生效。
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或不可能知道无权代理情况,可撤销合同。撤销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