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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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23:37
最高法明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享十倍赔偿权
近日,一桩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严谨性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刘某成功地因购买的某鹿业公司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鹿胎膏和鹿鞭膏,获得了法律支持,有权请求十倍赔偿。此案揭示了食品安全标签的重要性,以及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的法律保障。
基本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的鹿胎膏和鹿鞭膏,虽然产品标签标注了主要成分和保质期等信息,但缺失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面对这种情况,刘某果断采取行动,起诉要求返还价款并赔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
裁判结果及意义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消费者有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本案中,刘某购买的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缺失重要信息,因此判决某鹿业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这一判决强调了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必须详细标明生产者信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使产品未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若存在标签瑕疵,经营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表明,食品标签上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必须严格审查产品标签,确保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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