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子女超生了但都有户口是否有权相受土地征用证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7 08:25
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已经根据户口所在地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就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政策;
2、如果只是申报了户口,但没有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一般来说,不能享受当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3、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及拆迁补偿政策都是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书记、拆迁办负责人等;
4、如果对相关人员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出示相关的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便于说明,以江苏省为例):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