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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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9
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只要定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股东不负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也就是说,罚款和被法院处以刑事处罚是不矛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
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9
1、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等于你有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6
如果你不知情并能够证明,对你的处罚问题不大。主要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50
1、你属于接受虚开了增值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7
1、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