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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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9 01:07
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前科 qián kē 以前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再犯新罪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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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也明确表示,擅自将无犯罪记录作为公民行动的前置条件,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包括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不予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和谐,不断完善法律,以人权为本,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严格把控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从源头上保护公民隐私,从法律上明确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应聘者开具无犯罪证明信作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真正的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法学界提倡:对于未成年犯,或者初犯,和缓刑犯,以及判处有期徒刑1年之内的轻刑犯人,作为试点,经过5年考验期,消除前科制度,征兵,就业,考公务员不受影响,给每个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