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吊销,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00:3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05:04
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2层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两层法律责任:
1、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系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依法可以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5日也就是法定的启动清算期间,若清算义务人在此期间未能启动清算程序,应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当然,在实际案例亦有清算组成立后,却始终不进行实质性清算工作,比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亦不召开清算组会议、亦不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等,其实质都是一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实际中亦有类似的案例予以支持(案号:(2013)鲁民提字第239号)。
(2)公司财产存在贬值、毁损或灭失。
如何认定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灭失,是这类案件的难点,难就难在公司财产减少的范围如何确定,而财产减少范围的确定首先是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很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客观不现实。因为,相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而言,公司债权人系“局外人”,不掌握清算义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更不掌握其账册、重要文件,举证能力较弱。而清算义务人不仅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且掌握有反映公司财产状况的重要文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应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怠于清算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贬损、毁损或灭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若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证明其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只需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根据推断原则,需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