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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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22:26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基于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继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后,无权请求返还。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调整,也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现在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支持再婚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可以向继子女的生父母追讨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期间抚养费的规定。法律中支持“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也只限于对收养关系的特定情形的法律调整。
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22:26
婚姻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22:27
不能。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22:27
别要了。爱她就当做无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