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物品出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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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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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3 16:40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 酸 研、乙 醚、三 氯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 酸 研、乙 醚、三 氯 甲 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 醉 药品、精 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回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一F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 酸历、乙 醚、三 氯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 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 碱、伪 麻黄 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 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 十千克;麻 黄浸 膏、麻 黄浸 膏 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 酸 酥、三氯 甲 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 醚 四 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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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3 16:42
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
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 2 瓶,烟 600 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 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 200 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 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 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 一般文物;
6、 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
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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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3 16:37
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
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 2 瓶,烟 600 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 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 200 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 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 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 一般文物;
6、 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
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