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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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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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6 05:47
继承权既属于人身权利,也属于财产权利。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如放弃继承,应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办理方式取决于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按法定继承办理,或有遗嘱则遵循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则优先执行。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获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并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
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
1. 公证遗嘱: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
3.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由一人代笔书写,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录制的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则无效。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