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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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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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1 23:09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这种渎取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越境指越过国边境。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边境。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所谓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其他可以凭其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本罪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论处。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的分工原则上是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签证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的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而能够成为办理偷越国边填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的就只能是上述国家机关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境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情节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可以认定为“明知”。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