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汉族有没有独生子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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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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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9 02: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或*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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