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会被相关机构拿去做抵押,这种情况会有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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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4
我不知道你说的抵押的责任主体是谁。那么有三种可能:
1.责任主体为拆迁户:就是以拆迁户名义申请的抵押贷款,那么他们这么做是不合法的,而且抵押过程中银行会需要本人签字的,所以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2.责任主体为开发商:就是开发商在中标后为建设安置房而进行融资,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那么牵涉到建设地块是否进行拍卖,如果地块是经过拍卖的,那么他的抵押应该合理;如果只是中标负责实施建设的,而未取得该安置地块的权属,那么是不合法的,银行应该也不会办理这样的抵押。
3.责任主体为政府:政府在对你们进行拆迁安置时,会和你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者协议,具体要看合同或者协议的相关内容了。如果合同或者协议内有涉及时限的话,那么在那个时间段里的产权还是属于政府的,政府可以进行抵押,也是合法的。(一般用来支付拆迁户的首笔拆迁补偿费用。)
推测: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时,需要通过拆迁安置等手段来达到城市发展、资源整合的目的。在实施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想拆迁户征得土地后,向拆迁户补偿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等,来鼓励和动员拆迁户们的搬迁,并政府会向拆迁户承诺2年或者3年后让拆迁户住新房,包括拥有房屋产权(具体在拆迁合同或者协议里面体现)。然后用征得的土地进行项目立项、土地流转、招投标、方案、设计、施工等手续,经过合同规定时间的开发,房屋建起,拆迁户拿到产权证,算完结。至于限制时间内谁抵押了怎么了,这个和拆迁户已经无关了,只要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能拿到产权证就可以了。
因此我推断,2和3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其合法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6
现在回迁安置房也是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所以可以进行抵押。
在回迁房交付之前,房产权属为安置责任方所有,其有权对其进行处置,是合法的。
安置户与被安置户关于安置房是依据签订的安置协议进行关联的,在约定的时间,由安置方将安置楼按照约定交付给被安置户是安置方应尽的义务,只有不按期交付并及时办理房产确权手续才属违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9:47
一般情况下,你这种房屋如果已经卖出并且签署买卖合同算是一手房屋买卖,开发商在卖出后就已经不能再抵押或者再次买卖给他人,如果买受人确认解除买卖合同才可对此套房屋做出其他买卖或者抵押。如果再卖出后做出房屋再次抵押可以对其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