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和宪法当中涉及关于侵占承包责任田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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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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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2 11:04
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 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 用土地。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 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
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
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 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 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
式非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