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犯人是团体打架中之一,不是主犯,正好在十八大之前被逮,得等到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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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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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7:38
1.首先要明确该犯罪嫌疑人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还是参加一般的聚众斗殴犯罪还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根据参加犯罪性质的不同,结果也是不同。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征是具有较为稳定的团伙组织,有保护伞,社会势力比较强大,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是聚众斗殴性质的犯罪则会比一般的团伙共同犯罪性质更为严重些。
3.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被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根据案情性质不同,最长可以羁押8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7:42
明年三月,约判八个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17:43
这个跟十八大不十八大有什么关系?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
你这个问题,一个都没法回答,信息太少。